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修正說明(每年 7 月 7 日至 31 日可申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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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介紹
活動簡介
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修正展覽作業要點,自110年7月7日起至31日開放申請。旨於鼓勵具潛力之藝術家創作與展出,提升本市美術水準。
活動內容
一、申請資格: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、機關、學校及美術創作者均得申請。
二、申請場地:第一展覽室、第二展覽室及二、三樓畫廊。
三、展覽類別:水墨、書法、油畫、水彩、膠彩、版畫、雕塑、篆刻、美工設計、陶藝、攝影、複合媒材等視覺藝術創作。
四、申請手續:
- 每年7月1日至31日填妥申請表,檢附5×7吋照片(黏貼於附件二)或電子檔,向文創影視科申請。
- 個展需提供20張照片;聯展2-10人每人工3張、10人以上每人工2張(總數不超30張),且送審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作品。
- 送審作品需有1/2以上為近2年創作。
- 電子檔申請需以Word格式繕打,內含資料與圖片(簡章附件一、二、三),圖檔需為3 Megapixels或2048×1536 pixels以上JPEG檔(副檔名jpg),並以光碟存檔。
時間與地點
申請期間:每年7月7日至31日
申請地點: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創影視科
展覽場地:第一展覽室、第二展覽室及二、三樓畫廊
注意事項
- 聯展申請者需填寫聯展資料表(附件三)。
- 送審作品圖檔需符合3 Megapixels或2048×1536 pixels以上JPEG格式。
- 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。

